固定资产六大类明细:房屋和建筑物、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运输设备。
1、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室、会堂、宿舍、食堂、车库、仓库、油库、档案馆、活动室、烟囱、水塔、围墙等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附属企业如招待所、医院、幼儿园、商店等房屋和建筑物,产权是企业的。
2、一般办公设备
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如办公桌、椅、凳、橱、架、沙发、取暖和降温设备、会议室设备、家具用具等。一般设备属于通用的,被服装具、饮具炊具、装饰品等也列为一般设备类之内。
3、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包括:文体活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打字电传设备、电话电报通信设备、舞台与灯光设备、档案馆的专用设备,以及办公现代化微电脑设备等。凡是有专用于某一项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应列为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例如,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有些企业后勤部门内部设有展览室、陈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属于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企业内部的图书资料室、档案馆所有的各种图书,包括政治、业务、文艺等书籍,均属国家财产。
6、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轿车、吉普、摩托车、面包车、客车、轮船、运输汽车、三轮卡车、人力拖车、板车、自行车和小轮车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属于
固定资产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运输设备。
7、机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
由于历史文化抑或风俗习惯的不同,不同民族的人们创造了各式不同的房屋。考古发掘证明,我国最早的房屋建筑产生于距今约六七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当时的房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陕西西安半坡遗址为代表的北方建筑模式-半地穴式房屋和地面房屋;半地穴式房屋多圆形,地穴有深有浅,以坑壁作墙基或墙壁;坑上搭架屋顶,顶上抹草泥土;有的四壁和屋室中间还立有木柱支撑屋顶。一种是以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为代表的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的建筑模式-干栏式建筑;一般是用竖立的木桩或竹桩构成高出地面的底架,底架上有大小梁木承托的悬空的地板,其上用竹木、茅草等建造住房。干栏式建筑上面住人,下面饲养牲畜。
近代的房屋,在本质上又有了巨大变革。人们不再单纯地依靠天然材料,而是采用钢筋水泥等人工材料,而且更加重视房屋内外的装饰。例如在墙壁上镶瓷砖,甚至涂上金粉,使得房屋变得金碧辉煌,光彩夺目。这些建筑,无论从结构还是外观,都远远超过了古代房屋。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年限总和法等;固定资产在物质形式上进行替换,在价值形式上进行补偿,就是更新;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维持和修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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