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发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18日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人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2年1月2日

 法行复[1992]1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相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

 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复函(节录)

 1993年3月11日

 法函[1993]16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相冲突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对广东省高院[1997]粤高法行请

第3号请示问题的答复 1998年2月18日

[1998]行他字第4号

 收容审查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

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年7月7日

[1998]法行字第4号

其解释的《草原防火条例》

相关内容已修改、答复

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

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

决定案件的复函

 1998年11月16日

 法函[1998]117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9日

 [1997]法行字批27

号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

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8月16日

 法行[1999]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相冲突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

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10月18日

 [1998]法行字第16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

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

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1999年10月21日

行他[1999]25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相冲突

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

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行他[1999]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

解释》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

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

 2000年4月19日

 法行[2000]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

的复函》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

 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

查的电话答复

 2000年12月11日

行他[2000]第12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适用

中有关清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31日

 [2003]行他字第23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能否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

民实施劳动教养问题的答复 2005年7月21日

[2005]行他字第8号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

 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

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

(××××)最高法行决×号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你院审查。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年××月××日

(院印)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

(××××)最高法行通×号

×××(再审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诉×××(机关名称)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简要列明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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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qygx56的头像
    cqygx56 2025年08月06日

    我是广鑫号的签约作者“cqygx56”

  • cqygx56
    cqygx56 2025年08月06日

    本文概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

  • cqygx56
    用户080601 2025年08月06日

    文章不错《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发布信息》内容很有帮助